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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支持企业发展新政策  
   
 

     一、降低部分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在当前形势下,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在2009年内,对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费率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在现有基础上适当下调,在特殊时期进一步降低企业人工成本;费率下调适用于全市各类用人单位。此外,近期暂不调整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在2009年内,对企业补缴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一律免收滞纳金。
    二、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于企业遇到临时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又是符合国家和地区产业政策,克服暂时困难后仍能继续得到发展的企业,允许在2009年内的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有效减轻企业当期的生产经营成本,缓解资金压力,提高竞争力。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在规定的缓缴期内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三、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2009年内,将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对困难企业应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可为6个月。
    四、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对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给予资金扶持。对困难企业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在岗职工培训,培训资金不足部分,我们将用各级政府的就业专项资  金对困难企业予以适当支持。在2009年内,对坚持不裁减人员并安排职工进行3个月以上岗位培训的困难企业,我们将给予企业一定额度的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我们认为,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给予资金扶持,是保企业和保稳定的关键环节。
    需要说明的是,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补贴这三项优惠政策的仅限于困难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困难企业”应符合四方面条件:一是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二是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三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企业除外);四是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我市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和范围、数量、比例将根据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实行总量控制、突出重点、严格把握、动态监  管的前提下确定。具体认定工作将由市政府组织劳动保障、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实施。

                                                                200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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