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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与劳动者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理解
2020-04-22 16:24:49   来源:   点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如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换言之,用人单位是否有权选择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

    这里,先来看一看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在劳动法领域,一直以来存在着对于众多问题的理解与实践分歧,对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含义的把握即是分歧之一。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主要存在如下两种迥异的观点和实践: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按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则构成违法。如北京、厦门地区即按照此种理解,一般对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延续劳动关系的行为认定为违法终止。事实上,目前大部分地区法院的司法实践均采纳此观点。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在双方达成续订劳动合意的前提下,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此种观点,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仍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也可选择延续劳动关系,如选择后者,则只要劳动者未明确提出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即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海地区法院实践即遵循此种观点。

    比较上述规定、两种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出,因为对法条存在不同解读,导致得出的结论完全不一样。鉴于此,如何正确理解法条至关重要。

    就本文而言,赞同上述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从该条文字面理解,“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表述中已经内在地明确了前提为“续订劳动合同的”,即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一致达成续订劳动合同意向的前提下,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为了更清晰理解该项规定中特别设定的前提,可以将该项规定与第一项规定进行对比分析。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第三项关于连续两次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明显不同,第一项中未特别列出双方已达成“续订劳动合同"合意为前提。

    因此,该条文理解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似乎更为稳妥。

    其次,从立法角度进行分析。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了保护劳动者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需要,劳动合同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其实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并不能简单地从这个方向去解读一切劳动法规。该规定第一项中列举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形,已是为了保护建立长期劳动关系情况下劳动者的利益,如争议法条“连续订立二次劳动合同”按照前文第一种观点进行解读,则存在一定意义上的立法重叠:一般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很少超出五年,而满足“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形基本囊括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如剥夺用人单位在第三次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会使得法条存在明显立法缺陷。

    最后,从劳动法领域的发展趋势和倾向分析,已经开始从传统一味保护相对弱势的劳动者转变为相对市场化处理劳动关系,趋向于保护各方的意思自治,稳定劳资关系。另外,各区域之间也已经开始尝试统一法律适用方面的分歧。鉴于此,笔者认为,今后按照第一种观点进行司法实践的区域内会逐渐改变原来的做法。

    法律理解和适用统一是法律界一直以来的追求,但限于文字表述的局限性和法律自身的局限,此类分歧一般无法完全避免。笔者认为,无论是司法裁判者还是各类法律从业人员,在理解法条时应综合考虑法条文义、立法目的等,并兼顾社会的公平公正,以期达到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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