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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合理调整是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权的重要内容
2022-03-17 10:37:59   来源:   点击:

    基本案情

    云某系甲纺织公司的员工,自2012年8月起,甲纺织公司为云某参加并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至2019年2月。2015年6月1日,双方签订8个月期限劳动合同,即从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2019年1月22日,甲纺织公司书面通知云某于2019年1月24日前到乙纺织公司鲍某处报到上班。同一日,云某在甲纺织公司《通知(存根)》签字,内容:“云某同志,同意于2019年1月24日前到乙纺织厂鲍某厂长处报到上班”。之后,云某未到甲纺织公司处上班。

    云某向泗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甲纺织公司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经济补偿金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后云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裁判

    泗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纺织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基于自身生产经营需要,有权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鉴于被告要求云某前往的乙纺织公司也属于纺织加工类企业,且邻近甲纺织公司,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并未对原告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因甲纺织公司向云某送达的通知中并未明确载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内容,云某仅依据该份通知主张甲纺织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同时,云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收到甲纺织公司送达的通知后在相应的存根上签名也表明其已接受上述岗位调整。故云某要求甲纺织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云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而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其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同时,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行使也必须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符合一定条件和范围。对于岗位或地点调整的合理性一般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2.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3.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4.是否对劳动报酬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5.劳动者是否能胜任调整的岗位;6.工作地点作出调整后,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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