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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却拒绝补签怎么办?
2022-08-19 10:46:36   来源:   点击:

    企业用工过程中,会遇到这样的问题——由于人事工作失误,未在该员工入职时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要求与招用的员工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导致出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对于这类问题,企业该如何处理呢?

    劳动者已拒绝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的要求时,为避免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延续或扩大,用人单位应当保留相关证据证明劳动合同未签订的原因系因员工不愿意签订而导致,并且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如果超过一个月仍未签订,用人单位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一个月至一年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超过一年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还将承担支付给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风险。

    因此,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以书面通知作为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据,避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的法律责任。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不签劳动合同,试用期后再签劳动合同,结果导致两个风险:

    试用期内超过一个月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双倍工资的责任;

    如果仅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后再签劳动合同,因为试用期合同实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失去一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

    同时,劳动者也要注意,实践中,存在个别劳动者“碰瓷”的情况,利用用人单位管理上的漏洞,故意拖延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方面销毁、隐匿劳动合同,促使企业发生违法行为,然后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或经济补偿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实际上该条文的立法本意是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其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

来源:劳动法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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