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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拒绝续订劳动合同?
2023-04-27 09:59:24   来源:   点击:

   一、案情简介

    张某自2014年10月起在固镇县城市公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工作,先后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其中,第二次劳动合同的期限于2017年12月31日届满。2017年12月底,张某突然收到公交公司《通知》,告知张某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劳动合同终止。张某遂于2018年1月1日向公交公司寄送通知,明确要求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遭到拒绝。张某认为其有权要求与公交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未能获得支持。张某不服,向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起诉,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后张某上诉至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仍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徽省高院裁定驳回杜某的再审申请。

    二、争议焦点

    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拒绝续订劳动合同?

    三、裁判要旨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信用的原则。”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确定的基本原则,协商一致更是合同成立的法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的核心要求仍然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而张某与公交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因期满而终止,张某依法有权要求与公交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前提必须是经与公交公司协商一致,否则,张某不能强迫公交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要求。因此,张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张某请求与公交公司立即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节,其请求签订的理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双方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请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交公司必须与其签订。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也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公交公司在张某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同意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张某仅凭双方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交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不足,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该项诉请并无不当。

    安徽省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此原审认为张某依法有权要求与公交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须与公交公司协商一致,并无不当。

    四、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按照法律的文义规定,在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若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签订。但是关于“应当”二字如何解释,即用人单位是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可以拒绝续签从而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目前司法实践的认定标准并不相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有决定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在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主动终止劳动关系,只有当双方都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则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未达成“续订劳动合同的”共同意思表示,那么即使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劳动合同也将到期终止。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终止权,也无权选择是否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明确规定某些情形下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并不以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

    本案例中法院所持的便是第一种观点。张某与公交公司签订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17年12月31日已届满,张某要求公交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交公司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本案法院皆认为张某要与公交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与公交公司协商一致。也就是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是有权拒绝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出于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等目的,但是由于法条表述不清晰,关于这一法条的适用目前不同地区法院判决仍有差异,期待后续相关法规能对此有更为精确的解释。但是在劳动者遵纪守法、努力工作的情况下,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说明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能够胜任用人单位的工作,这时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合法合理的,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和立法目的。

来源: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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