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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社交媒体发布与用人单位相关的负面言论,用人单位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2024-07-22 15:23:47   来源:   点击:

    一、案情简介

    柳某于2019年5月29日进入某公司工作从事KA销售工作,双方签有两份劳动合同,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5月29日至2027年6月30日。2022年6月,名为“18罗汉之一”的人在脉脉发表关于该公司的言论,柳某在下方回复:“加班已经成为文化,并且不给加班费,不自愿加班就在大会阴阳怪气,然后调你去外地出差分配不合理任务”;“敢实名就不怕找麻烦,招个啥也不懂的门外汉,只会纸上谈兵的来当总经理,笑死了,搞那些无效加班形式主义表演给老板看,我自己有客户问题或者需要维护哪怕是12点我也会处理,需要强制我在那无效加班配合表演吗,不看业绩就看你加不加班,你有那功夫搞几个客户不好吗,非盯着加班装作很努力的样子,笑死人”。

    2022年6月23日,公司作出的《关于员工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通报》中记载:鉴于商业化中心KA经理柳某在脉脉公众平台上发表了有损公司形象及声誉等言论,违反了本公司《员工手册》第五章1.3.26“未经公司批准,利用社会公共媒体或即时通讯工具或其他公共场所传播与公司、公司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相关信息或言论”的规定,属于严重违纪。经公司讨论决定对该员工进行辞退处理。2022年6月24日,公司向柳某发送主题为“解除劳动通知书”的电子邮件。2022年11月18日,工会出具情况说明,称公司在发文公告前已通知工会委员会,经工会研究讨论,公司单方解除员工行为并无不当、程序合法。

    来源:(2022)沪0117民初13246号、(2023)沪01民终4524号

    二、争议焦点

    劳动者在社交媒体发布与用人单位相关的负面言论,用人单位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三、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现公司以柳某在脉脉平台的不当言论根据员工手册予以解除。一审法院认为,脉脉平台中“18罗汉之一”发表对公司不利的言论后,柳某的回复迎合了上述言论,且对管理人员作出了较为主观和负面的评论,该言论因为系公司员工发表,更容易被社会公众所相信,故对公司确实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一审法院认为柳某已经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故公司以此解除并无不当,故柳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第五章1.3.26“未经公司批准,利用社会公共媒体或即时通讯工具或其他公共场所传播与公司、公司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相关信息或言论”的规定,属于严重违纪。脉脉平台中“18罗汉之一”发表对公司不利的言论后,柳某的回复迎合了上述言论,不仅涉及公司,也涉及公司管理人员,从言论表述的语句中确实可给阅贴者留下管理人员不善管理、公司在对于员工加班方面存在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等不良印象,对公司确实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现柳某未证实其发表的评论系经公司批准,故本院认定柳某在脉脉平台上发表言论的行为已经符合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故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四、案例评析

    劳动者作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在劳动关系下,亦应履行忠实义务,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具体到本案,柳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评论内容涉及公司管理层和工作环境,并且带有负面和主观色彩。而这些言论即便表达了其个人的真实感受,但基于社交媒体平台的公众性、传播的广泛性,其言论会对用人单位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从劳动者的言论本身以及公司是否具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两方面进行考量。对劳动者的言论的考察通常包括:劳动者的言论是否真实;劳动者的言论是否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劳动者的言论是否包含恶意;劳动者言论所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对于公司的规章制度则考察公司是否针对劳动者言论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是否经过了民主公示程序以及是否明确了违反规章制度的后果等。在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不得在公共平台传播与公司相关的信息或言论的情况下,劳动者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公司的负面信息、造成不利影响,公司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很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劳动者在享受言论自由的权利时,也应谨慎对待在社交媒体等公共平台上的言论发表,注意自身言论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用人单位也应积极行使用工管理权限,注意社交媒体言论风险,但也应综合考虑劳动者发布不当言论的过错程度和影响力,做到“过罚相当”,不得以保护公司利益为由,随意剥夺劳动者的言论自由权利、侵犯劳动者的隐私。通过双方的相互理解和用人单位的合理管理,劳动者的言论自由权利和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才能在劳动关系中得到平衡和兼顾,实现和谐稳定的劳动环境。

来源: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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