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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2018-04-26 14:31:04   来源:   点击:

    1.变更劳动合同的要点

    (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2)变更后的内容必须合法;

    (3)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变更后的文本交付劳动者一份;

    2.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的情形列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过错性辞退的具体情形列举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非过错性辞退的具体情形列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扔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用人单位不得进行非过错性解除及经济性裁员的人员范围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限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股权、期权、红利等与投资相关并不列入工资总额的收益,不作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起算点为2008年1月1日。

    8.赔偿金的支付条件与计算方法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9.用人单位不支付或拖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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