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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
2021-04-15 15:46:50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17〕11号)精神,深入推进模范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参与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以下简称和谐企业)、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和谐园区)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展和谐企业、和谐园区认定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坚持标准公开、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统筹开展认定工作。

    2.机制健全,程序规范。建立健全协调和审核机制,确保认定工作程序严密、审核规范、权责分明、制约有效。

    3.配套推进,稳妥有序。强化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分级和退出机制,提升认定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和谐企业认定分为A级、AA级、AAA级三档。其中,AA级、A级和谐企业分别由市、区(含县、市、先导区,下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认定;AAA级和谐企业由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认定,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负责推荐申报。

    第五条  和谐园区认定分为市级、省级两档。其中,市级和谐园区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认定;省级和谐园区由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认定,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负责推荐申报。

    第六条  和谐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劳动用工备案率达到100%。

    2.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权益,职工参保率100%。

    3.全面执行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符合有关规定。

    4.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依法签订并全面履行集体合同,集体协商程序规范。未建立企业集体协商制度的中小微企业,可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覆盖。

    5.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依法落实职权。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中小微企业,可通过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覆盖。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6.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作制度健全,无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发生。

    7.重视职工技能培训和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关心职工身心健康,教育引导职工通过正当途径合理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8.企业党组织健全,作用发挥充分,在组织职工、宣传职工、凝聚职工、服务职工中尽职履责,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发挥。

    第七条  按照《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分标准》,企业自评分85分及以上的,可申报A级和谐企业;自评分90分及以上的,可申报AA级和谐企业;自评分95分及以上的,经推荐可申报AAA级和谐企业。

    第八条  和谐园区应符合以下标准:

    1.园区内企业全面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园区积极组织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园区内50%以上企业被认定为A级以上和谐企业。

    2.园区内企业100%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园区内企业积极开展集体协商。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覆盖。

    3.园区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对园区内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劳动关系问题开展协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近三年以来园区内无重大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发生。

    第九条  按照《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分标准》,园区自评分80分及以上的,可申报市级和谐园区;自评分85分及以上的,经推荐可申报省级和谐园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AA级和谐企业和市级和谐园区认定工作,主要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1.申报。拟参评企业、园区向所在地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或市相关行业组织申报。

    2.推荐。各地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或市相关行业组织进行材料审查、视情实地抽检,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报送推荐材料。

    3.审核。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牵头开展推荐材料审核,提出纳入评审范围的企业和园区名单。

    4.评审。对纳入评审范围的企业和园区,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税务、司法、生态环境、信访等部门意见,查询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和有无安全事故、欠缴税费、刑事案件、环保事件、重大信访案件等行为,提出核查意见。

    5.审定。对评审合格的,确定为AA级和谐企业、市级和谐园区备选名单,提交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研究确定。

    6.公示。拟确定的AA级和谐企业和市级和谐园区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7.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AA级和谐企业、市级和谐园区。

    第十一条  申报和谐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1.《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

    2.企业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3.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复印件;

    4.本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

    5.依法拨缴工会经费和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制度的相关材料;

    6.其它辅助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和谐园区需提交如下材料:

    1.《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申报表》;

    2.政府批准建立园区的文件复印件;

    3.园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开展情况的证明材料。

    4.其它辅助证明材料。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A级和谐企业,由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认定和管理;AA级和谐企业、市级和谐园区,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认定和管理,三方会议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AA级和谐企业、市级和谐园区认定每三年开展一次。A级和谐企业认定,由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

    第十五条  已认定为AA级和谐企业、市级和谐园区的,每三年进行一次复验。复验合格的,称号延期三年;不合格的,取消AA级和谐企业、市级和谐园区称号。

    第十六条  AAA级和谐企业、省级和谐园区的认定、管理和复验工作,按照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统一部署开展。

    第十七条  被认定为和谐企业、和谐园区的,在称号有效期内可享受有关优惠激励政策。

    第十八条  被认定为和谐企业、和谐园区后,发生不符合创建标准、伪造事迹、弄虚作假行为或经复验不达标以及未进行复验的,经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批准撤销其称号。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参加申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对被认定为和谐企业、和谐园区的单位建立档案,宣传总结创建经验,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第二十条  历年已被评为大连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园区的,按照《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分标准》《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分标准》等进行复验。复验合格的,重新授予称号;不合格的,取消其原有称号。

    第二十一条  根据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部署,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重点从AA级和谐企业、市级和谐园区中推荐参加AAA级和谐企业、省级和谐园区评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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