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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工资支付常见问题答疑
2022-09-02 13:25:00   来源:   点击:

    一、如何妥善处理涉疫情劳动合同问题
    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也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劳动者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劳动者在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按月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生活费含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后,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生活费不得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但对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劳动者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四、如何理解“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问题
    企业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包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企业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
    五、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根据《关于调整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大人社发〔2021〕303号)要求,自2021年11月1日起,我市各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1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2元。
    六、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22〕22号)要求,自2022年7月1日起,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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