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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如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6-08-11 09:47:54   来源:   点击:

      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国执行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 ,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一) 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按照规定备案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二) 履行备案申报手续
      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研发费用的纳税人,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三) 政策执行时点衔接
      财税〔2015〕119号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 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的追溯规定
      企业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须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    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将附表A107014第19列合计填报附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2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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