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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置比例下调
2017-11-27 17:17:00   来源:   点击:

   近日从市地税局获悉,大连市各用人单位2017年申报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原来的1.7%,改由按1.5%的比例进行申报缴纳。这是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部分征收政策的通知》而执行的。其中对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修改如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财政部分补助和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央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如实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2008年7月1日开始由市地税局代征,2016年开始由市地税局自主征收,2008年至2016年累计征收20.42亿元。此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置比例调整后,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减税降费的要求同时,企业负担也随之得到进一步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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