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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连 市 企 业 联 合 会    大 连 市 企 业 家 协 会    章 程
(2006年5月25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连市企业联合会(DALIAN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DEC),大连市企业家协会(DALIAN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DEDA)是经大连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
     大连市企业联合会、大连市企业家协会中文简称“大连市企联”。
     第二条 本会是企业、企业家(雇主)和本市企业团体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本会作为企业、企业家(雇主)代表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代表政府)、市总工会(代表员工)组成大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本章程所称企业家(雇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引导和推动企业、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四条 本会是地方性社团法人。大连市经济委员会是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大连市民政局为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辽宁省大连市。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本着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针,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一、接受政府委托,与市劳动局和市总工会共同组成市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承担企业(雇主)方的代表,具体参与劳动立法、企业劳动争议的协调和处理工作。指导各区市县、各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二、研究、传播、推广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及实践经验,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开展调查研究,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及时推广企业先进管理经验和管理科学成果。
     三、沟通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及时反映企业、企业家(雇主)的意愿和正当要求,为立法机关制定同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提供立法建议,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提供对策、建议和决策依据。
     四、引导企业、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提高企业、企业家的素质,努力培养造就职业化的企业家队伍。
     五、承办政府委托的公开、公正评价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活动,组织开展评价企业、表彰优秀企业、优秀企业经营者和企业管理进步成果等有关工作。
     六、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发挥协会广泛联系社会各界的优势,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牵线搭桥,为企业招商引资提供信息服务,推动企业走向国内外两个市场。
     七、增强并改进培训、咨询、信息等项服务功能,加强与本会团体会员及社会有关团体的联系,开拓发展新的服务领域,扩大新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层次。
     八、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团体会员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2、本市的各行业协会和专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
     3、本市的有关院校和经济管理研究单位;
     4、其它有关法人单位和团体。
     二、个人会员条件:
     1、本会团体会员单位的现任领导人为本会当然的个人会员;
     2、其他凡承认本会章程,在企业管理实践、理论研究或推动企业管理方面有显著成绩、关心并支持本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八条 本会设荣誉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1、不再担任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等,身体健康,仍热心本会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者;
     2、在企业管理或管理科学研究中具有影响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友好人士;
     3、在连投资、对我市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外籍经营管理者。
     荣誉会员可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不缴纳会费,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授予荣誉理事等称号。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等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并批准推选理事办法,推选理事;
     三、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推选常务理事、确认增补或调整理事和常务理事;
     十、聘任名誉理事、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商讨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商讨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常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出名誉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前条规定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本会资产。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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