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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不得以长期接受委托为由主张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2020-08-07 14:43:58   来源:   点击:

    1998年4月原告丁某进入被告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4月16日,因丁某与某公司业务单位人员发生矛盾,某公司终止与丁某的合作,丁某予以同意。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为其办理各项法定社会保险,并向其支付双倍工资。某公司辩称:其与丁某之间系承揽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务费是随做随清,从未在年底结算,故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某公司与丁某之间结算报酬的方式为“完成一定工作,支付一定报酬”,虽然丁某是根据某公司填写的施工单到施工现场施工的,但其在工作现场独立完成工作,不需要某公司的监督、指导和指挥,其与某公司之间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同时,丁某与某公司之间结算报酬的依据是双方事先协商确定的价格,体现了平等交易主体的商业合作关系,该报酬并非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而自主确定的工资报酬。因此,某公司与丁某之间的关系具有承揽合同关系的本质特征,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综上所述,承揽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虽然也是依据委托单位的指示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但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时具有独立性,其完成工作的具体方式方法由承揽人自主决定,不受委托单位的监督管理,其只需按约定向委托单位交付劳动成果即可。承揽人以其长期接受委托单位指派为由,主张与委托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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