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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双重劳动关系?可以存在于哪些情况?哪些风险需防范?
2022-09-02 13:18:16   来源:   点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在立法层面,未明文禁止劳动者与不同的用人单位分别建立劳动关系。那么,对于双重劳动关系可以存在于哪些情况呢?有哪些风险?
    双重劳动关系指的是什么呢?
    双重劳动关系指一个劳动者同一时期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或表现为两个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或表现为一个是法定的劳动关系,另一个却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我国是否允许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呢?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者一般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隶属于一个用人单位,由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建立人事档案。其他单位也不可能同时为该劳动者重复建立人事档案、重复缴纳社会保险。
    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九条等规定可知,如果新用人单位招用了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造成原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见,现行法律还是遵循的“单一劳动关系”原则的。
    双重劳动关系在法律上是明令禁止的吗?
    虽然现有法律遵循“单一劳动关系”原则,但对于双重劳动关系也未明令禁止。
    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由此可知,对于双重劳动关系应当有条件的予以支持。
    双重关系可以存在于哪些情况?
    双重劳动关系一般可存在于下列情况: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劳动者工伤、病休职工重新就业,并未转移档案关系,仍由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者未与前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被其他用人单位重新聘用;
    与一个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不影响原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到其他用人单位兼职。
    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应注意防范的法律风险
    对劳动者而言,在已与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谨慎对待,既要不违反已签劳动合同的约定,也要充分考虑到后者对前者是否造成不良影响,明晰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辽民申2634号种建威与辽宁佳恒楼市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再审法院便认为:我国法律不提倡双重劳动关系……对于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其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其合法权利有原用人单位作保障,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实质上未造成损害……与公平合理原则相悖。
    对用人单位而言,应严格入职审查,尽可能的要求入职员工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文件并签署相应承诺书,在规章制度中对可能发生的双重劳动关系事宜作出明确约定。
    若用人单位出于减少用工成本等因素考虑确有必要聘用上述劳动者,建议用人单位应尽可能充分了解当地社会保险办理政策。可以单独缴纳工伤保险的,应当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不能单独缴纳工伤保险的可考虑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如雇主责任保险或意外伤害险)等方式降低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

来源:劳动法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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