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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用工典型案例
2018-08-16 10:14:39   来源:   点击:

      诚信是立人之本,更是整个社会通行的基本准则和美德。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都应遵守职业道德,秉承诚信原则。

      案例一:
      除夕收店员红包被辞,店长诉公司未获支持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彭先生入职某商贸公司北京分公司。2013年7月,该公司与彭先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务为销售课长。公司表示,2017年除夕晚上,厂商派驻公司某分店专柜的销售人员刘女士,通过微信向彭先生提出空岗一天的要求,并向彭先生发送了188.88元的微信红包。彭先生明知违规却没有拒绝,领取了红包。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公司于2017年4月与彭先生解除了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公司与彭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官说法】
      驻场销售人员刘女士的考勤由彭先生管理,刘女士在提出第二天空岗的不合理请求后随即发送了红包,该红包实质上与彭先生作为课长的考勤管理职责存在关联性。彭先生存在收取场驻人员微信红包的受贿行为,违反了公司的廉洁制度。
      法官提示,公司应在劳动合同或相关规定中,明确员工职责权限、受贿行为的具体表现以及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同时保留书面证据。员工要时刻谨记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当涉及经济往来时,不要贪图不义之财,更不要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去获取不当利益。
   
      案例二:
      员工捡手机拒归还,公司辞退被判合法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徐先生入职某视听公司,从事灯光技术员工作。2017年7月10日,徐先生在出差期间乘坐出租车时,捡到其他乘客落在车上的Iphone7一部,经失主、同事和领导多次询问,徐先生均对该事实予以否认。后失主到公安机关报警,民警于7月12日来到徐先生出差的工作现场并找到其公司客户经理,要求徐先生尽快归还手机。因徐先生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视听公司品牌形象,视听公司于7月28日与徐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徐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万元。
      【裁判结果】
      徐先生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无合法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徐先生捡到手机后据为已有,在公司相关领导人员多次询问时仍拒绝承认,导致手机失主向公司客户投诉并报警。民警到公司的活动现场后,徐先生才在无奈之下返还手机。徐先生的行为给公司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视听公司与徐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的解除条件,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无合法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官提示,不论是作为员工还是普通公民,都应该诚实守信,不要贪图小便宜。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应多考察员工的道德素质,并定期组织职业道德的相关培训,尽量避免因员工个人不当行为导致公司的声誉受到影响。

      案例三:
      篡改员工入职时间公司输官司
      【案情简介】
      李某原在北京某科技发展公司从事售后工程师、市场专员等工作。科技公司以李某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等为由,与之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遂诉至法院。庭审中,李某和科技发展公司分别提供了劳动合同书,但劳动合同书中第二页关于李某人职时间的内容不一致。
      【裁判结果】
      经鉴定,科技发展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第二页与其他页不是一次性印刷形成的,此现象与常理不相符,科技发展公司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因而法院对科技发展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第二页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可李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书。
      【法官说法】
      法官提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署相关文件时,首先,要仔细查看签署的劳动合同书、竞业限制协议等文件是否为整体装订,是否有骑缝印章,是否存在可可能中间替换页码的情况;其次,要认真审阅签署文件的内容,查看是否有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内容,特别是对违约金、竞业限制补偿金等内容;再次要尽量避免倒签相关文件,署名时应同时签署时间,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最后,对于签署的相关文件,劳动者最好自己保留一份,避免在发生争议时陷入被动。

      案例四:
      私改合同,总经理索赔未获支持
      【案情简介】
      张某被某陶瓷公司聘用为总经理,后因张某担任总经理期间公司业绩下滑,陶瓷公司董事会免去张某总经理职务,变更为新业务发展总监,薪资待遇不变。张某拒绝接受职位调整,连续旷工达10日,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规定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庭审中,张某提交了《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工资为13500元,提成工资按照2倍年薪执行。”陶瓷公司辩称,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从未约定过提成工资为年薪二倍,张某提供的劳动合同系伪造,并另提供了有张某签字的劳动合同,且因张某行为违反了公司规定,公司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经鉴定,张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书》第5页、第6页与第1页至第4页上机制文字不是由同一台机具一次性制作完成。此现象与常理不符,张某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因而法院对张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书》真实性不予认可。同时,陶瓷公司以张某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并无不妥。因此,张某的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现实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掌握着企业的重要信息。在此,法官提示用人单位,第一、要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对待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普通员工的标准签订劳动合同;第二、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应由专人保管,避免其利用职位优势,修改有利于自身的合同条款;第三、用人单位要加强公章等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过程全程留痕,审慎存档重要文件。

      案例五:
      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员工需支付违约金
      【案情简介】
      韩某原为某教育科技公司PHP讲师,与教育公司签署了《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并作出相应约定。韩某离职后,教育公司按月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金,但韩某却在另一教育公司讲授相关培训课程,对此教育公司进行了公证取证。教育公司遂将韩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并支付违约金、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
      庭审中,韩某辩称,自己签署《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完全是公司故意设计的,协议书的内容对自己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协议书。韩某表示,自己是否受聘于同类教育公司,应该由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和社保缴纳记录等来证明,自己并非正式上课,仅是基于朋友关系到另一个教育公司帮忙而已。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韩某继续履行《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并向教育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566464.18元。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韩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与教育公司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时未对协议内容提出异议,且教育公司按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时,也未提出异议。两教育公司经营范围中均有计算机技能培训等内容,韩某认可其在另一教育公司传授学习和就业的经验,因此法院认定韩某违反了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官提示,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若条款中涉及竞业限制的内容,劳动者应谨慎签署。一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就要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约定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如果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则应该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当然,劳动者依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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