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意见》(国发〔2014〕28号)和大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创新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委发〔2015〕9号)的要求,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在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与管理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7年第53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较好引领和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市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大连海关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各部门按照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协调机制。市经信委作为牵头单位,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与管理,并具体负责组织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 申请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大连市注册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3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三)企业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或领域)中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四)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五)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建设和发展,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提供良好的发展条件;企业领导应兼任技术中心主任。
(六)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七)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无偷税、骗税或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企业两年内无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条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创新能力强、研发投入大的创新型企业,在销售收入和研发人员数量上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第七条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市经信委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申报材料内容如下:
1.《大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2)。
2.《大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3)。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上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的证明材料。
5.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单。
6.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明细表。
7.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四)市经信委会同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大连海关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市经信委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大连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市重点发展产业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经市经信委网站公示后,公布认定结果。
第八条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 评 价
第九条 依据《大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条 评价程序
(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每年5月30日前,将《大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3)、《大连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5)报送市经信委。
(二)依据《大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市经信委组织专家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
(二)得分65分(含65分)至89分为合格。
(三)得分60分(含60分)至64分,警告。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年被警告;
3.逾期一个月未报送评价材料;
4.提供虚假评价材料。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二条 企业由于改制、更名等重大事项,需要作更名调整的,应在办理手续后一个月内书面报告市经信委。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的企业;
(二)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企业自行要求撤销;
(四)企业有偷税、骗税和走私等违法行为;
(五)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市经信委将评价结果和调整与撤销情况,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申报技术中心的企业,申报材料和年度评价材料要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技术中心认定;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撤消其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六条 因第十三条被撤销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七条 无故不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企业技术中心正常活动,将给予警告,并督促所在企业进行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大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经发〔2007〕50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大连海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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